(2007年12月26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2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25年4月25日第六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期貨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行業信息管理平臺 (以下簡稱信息平臺 )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協會負責信息平臺的設計開發、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三條 信息平臺中信息的填報、采集、保存和使用,應當遵循公正、客觀、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協會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因使用信息平臺而知悉相關非公開信息的,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信息平臺的功能
第五條 信息平臺具備期貨公司信息管理、期貨從業人員信息管理、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期貨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管理等功能。
期貨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管理規則另行規定。
第六條 期貨公司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經營信息、財務信息、誠信信息等。
第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信息管理主要包括期貨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任職信息、學習經歷、培訓情況、工作履歷、誠信信息等。
第八條 資格考試成績管理主要包括參加資格考試人員的個人信息、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和考試成績等。
第三章 信息報送
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協會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在信息平臺中填報信息。
第十條 期貨公司填報的所有歷史信息均由信息平臺統一自動存檔并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對其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協會有權對所填報信息進行核查,并督促期貨公司對虛假、不準確、遺漏或已過期的信息進行修改、補充等操作。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發現其所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更正并報告協會。
第十三條 協會認為期貨公司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時,可以要求其進行復核。期貨公司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 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中更新信息,并向協會提交書面材料: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經營范圍;
(六)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
(七)設立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八)合并、分立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九)變更與協會的聯系方式;
(十)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以下處罰或處分的,應當 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中填報相關信息:
(一)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的;
(二)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期貨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處分的 。
期貨公司應同時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并附上相關處罰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期貨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中填報信息:
(一) 期貨公司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
(二) 期貨從業人員發生辭職、退休、被解聘、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 期貨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從業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 受到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 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七條 協會通過網站公布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名單,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考試成績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通過信息平臺, 將公司基本情況、歷史情況、分支機構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及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誠信記錄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 。
第十九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公司和期貨從業人員的公示信息。必要時,協會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向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平臺中的有關檔案信息。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均可向協會反映。協會應予以核實,并對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信息按規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五章 信息平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指定專門的管理員使用信息平臺,管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管理本公司的賬號和密碼;
(二) 負責本公司及其期貨從業人員信息的填報和更新工作,嚴格按照協會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在信息平臺中填報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獲得信息平臺賬號和密碼后,可依相應權限進行信息的填報、修改、查詢和從業資格申請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信息平臺的安全運行,期貨公司應遵守下列操作規定:
(一) 嚴格按照預先設定的操作權限操作,嚴禁越權操作,應對自己賬號下的所有操作負責;
(二) 在聯網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輸入的信息有誤,應通過系統提供的功能進行修改。
(三) 采取嚴密的安全措施,禁止無關人員使用與信息平臺有關的計算機系統;
(四) 首次登錄信息平臺后,必須修改初始密碼;
(五) 管理員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賬號和密碼;
(六) 管理員的密碼按權限級別嚴格控制,應定期更換密碼。
第六章 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故意提供錯誤及虛假信息,或違反本規則的規定使用協會信息平臺。
會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規則的,按照協會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非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時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 訓誡;
(二) 公開譴責;
(三) 暫停受理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報送在職的無期貨從業資格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以下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填報期貨從業人員信息,使用信息平臺:
(一)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二)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2002年12月17日頒布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團體會員、從業人員信息管理數據庫管理暫行規定》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網上公示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