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期貨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托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行業自律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獨立、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信義義務,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恪守職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利益沖突,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協會的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六條 協會對期貨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并與相關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備案要求
第七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登記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二)期貨公司最近一期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B級;
(三)法人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制度完備;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最近1年內未受到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五)具備符合任職條件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具備8名及以上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具備3名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投資經理;
(七)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于3人;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信息技術系統;
(九)中國證監會或協會根據審慎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協會提交以下登記備案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登記申報表;
(二)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出具);
(三)具備申請登記資產管理業務條件的聲明;
(四)擬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五)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制度文本;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條 協會對期貨公司登記備案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
登記備案材料完備并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期貨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備案材料經補正符合條件且完備、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補正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登記備案材料經補正后仍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將不予備案。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及其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報協會自律服務系統備案。
上述人員發生變更的,期貨公司應當于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協會自律服務系統更新。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至少指定1名投資經理。投資經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二)具有3年以上投資管理、投資研究、投資咨詢等相關業務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
(四)最近3年未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處分;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協會可以撤銷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
(一)期貨公司申請撤銷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的;
(二)期貨公司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缺位,或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少于8人,或不符合第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要求的情形,連續滿3個月的;
(三)連續6個月未成功備案新增資產管理計劃且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月末凈資產規模連續6個月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無正常運作的資產管理計劃等未實質展業的;
(四)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嚴重違反審慎展業基本原則,不履行管理人職責,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為不適宜繼續開展業務的;
(五)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為影響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需撤銷登記備案的情形。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撤銷登記備案的,應當制定存續資產管理計劃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明確處置方式、處置時限以及風險防范處置措施等,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處置期間,不得新增資產管理計劃,存續資產管理計劃到期前可以贖回,但不得開展新的申購業務,到期后終止,不得展期。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處置過程中發生影響客戶權益或公司經營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處置完成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處置方案執行情況及結果。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條 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影響或對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有影響事件的,期貨公司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期貨公司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
(二)期貨公司新增投資經理的;
(三)資產管理業務實際辦公地址變更的;
(四)期貨公司取得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資格或完成其他業務備案的;
(五)資產管理業務出現其他應報備事件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或對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有重大影響事件的,期貨公司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期貨公司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措施的;
(二) 資產管理業務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 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管理人出現違法違規或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 資產管理計劃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導致兌付風險、重大虧損或清盤的;
(五) 資產管理計劃出現重大客戶糾紛且客戶向有權機構投訴或訴訟的;
(六) 資產管理業務產生負面輿情報道,且產生不良影響的;
(七) 資產管理業務出現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
期貨公司未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上述重大事件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管理措施;連續2次以上未按規定報送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自律規則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自律管理措施,同時撤銷公司業務登記備案等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七條 協會對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期貨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參照本規則執行。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參照適用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本規則對期貨公司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對于規則發布之日已不滿足第十三條要求的公司,協會將于規則發布3個月后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